酒驾导致事故,以交通肇事罪从重追究刑事责任,同时还要根据过错责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涉嫌危险驾驶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处拘役并处罚金。如果因此而发生交通事故,构成交通肇事罪的,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 2.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任何一种犯罪的成立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构成要件,即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和犯罪主观方面,所以,我们仍用犯罪构成的四要件说来阐述交通肇事罪的特征。即交通肇事行为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其唯一判定标准是该罪的犯罪构成。 3.《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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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行为性质看,“纵容”是一种放任行为,应由民法、行政法调整,有别于纳入刑法调整的“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的积极行为。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纵容”是指对错误行为不加制止,任其发展。“纵容”是消极、‘放任行为;而譬指使、强令”’是主动、积极行为。因此,“纵容他人违章驾驶”应由民法、行政法调整,只有“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才可以纳入刑法调整。否则,与酒后驾驶之人一起饮酒者、酒后驾驶之人所驾机动车上的乘员,明知此人饮酒后驾驶而不加制止,任其发展,均属于纵容他人酒后驾驶机动车,均可能构成犯罪。若此,刑法的打击面显然过宽,实不可取。、虽然第二种意见为了克服打击面过宽问题,设置了“将机动车交给他人”的限制性条件,但是,“将机动车交给他人”后,他人是否亲自驾驶、是否醉酒驾驶等。都不由出借方掌控,如果他人出了交通事故,出借方就得连带承担刑事责任,仍难以避免将来司洼实践中随意扩大打击面。中国系人情社会,此种现象较普遍,在法律未作明确规定的情况下,若将此种行为纳入刑法惩治范围,可能引发负面的评论。
醉酒驾车构成的不一定是交通肇事罪。具体是:醉酒驾车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才会构成交通肇事罪;如果只是存在醉酒驾车这一行为,可能构成危险驾驶罪,也可能不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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