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性质,即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共同财产?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 1、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另一方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2、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另一方也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3、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安置房是按使用人口标准安置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 4、被拆迁房屋是夫妻一方父母的财产,夫妻双方在与父母共同生活期间对房屋进行了扩建或者添附,夫妻双方均有一定的产权份额。另外还有其他一些特殊情况。 前两种情况下,夫妻双方占安置房所有权的分额有较大悬殊,在具体分配房屋时,应着重考虑所有权分额较多的一方,给予对方相应的补偿; 后两种情况下,安置房所有权的主要分额是夫妻一方父母的,夫妻双方所占分额相对较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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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属于夫妻共有的拆迁是夫妻共同财产,婚后对房屋进行扩建或者添附的增值部分的补偿各占50%。房屋属于一方独有且婚后未对房屋进行扩建、添附以及征收差价补偿的,拆迁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拆迁是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房屋拆迁补偿款或房屋本身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归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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