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劳动保险条例》及国家劳动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凡从事低温及高温工作的职工,工作一年工龄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在制造或提炼铅、汞、砒、磷、酸的工业中及其他化学、兵工工业中直接从事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职工,工作一年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常年居住在4500米以上高原地区工作的职工,一年工龄按一年零六个月计算;常年在4500米以上地区流动工作的职工,一年工龄按一年零三个月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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