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一般规定估价时点为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评估报告:估价机构应按《房地产估价规范》的规定格式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应由注册房地产估价师签名,经估价机构审核并加盖机构公章。 2.对附属物、附着物、在建工程、临时建筑的评估 2.1附属物、附着物等评估:按照国家建设征地的财物补偿标准和当地实际情况进行。 2.2在建工程评估:一般应采用成本法进行评估。在建工程评估以政府管理部门批准的用途、参数或规划设计方案等为依据,工程建设进度以政府管理部门通知停工时的状态为准。 2.3临时建筑评估: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评估其建筑物残值。 3.协助评估凡房屋拆迁评估中涉及原始成本、机电设备、工程造价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估价机构可委托有资格从事该类业务的机构协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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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最终的补偿价格来讲,评估的程序是否合法至关重要。在拆迁评估前,先由被拆迁人选定评估机构,再由拆迁部门与该评估机构签订委托合同。然后才会开始正式的拆迁评估工作。所以,拆迁评估的程序主要有: 1、拆迁当事人向估价机构如实提供拆迁估价所必需的资料,协助估价机构进行实地查勘。 2、受托估价机构和评估人员查阅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权属档案和相关房地产交易信息。 3、对被拆迁房屋进行实地查勘,做好实地查勘记录,拍摄反映被拆迁房屋外观和内部状况的影像资料。 4、实地查勘记录由实地查勘的评估人员、被拆迁人签字认可。 5、评估报告公示。评估机构应当将分户的初步估价结果向被拆迁人公示,并进行现场说明,听取有关意见。公示期满后,评估机构应当向拆迁部门提供委托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整体估价报告和分户估价报告。拆迁部门应当向被拆迁人转交分户估价报告。 6、复核、鉴定申请。拆迁当事人对估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原估价机构书面申请复核估价,如果对复核结果不服,还可以申请专家委员会的鉴定。
进行房屋拆迁补偿评估,一般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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