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怎么处理 1、如果双方均考虑到损失不大,到保险公司索赔太麻烦,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可以协商赔偿数额。双方一致同意后,交付赔偿费,在交通事故记录文书上予以注明即可。如果达不成一致意见,可以通过保险公司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2、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又不愿意放弃保险公司的赔偿,应当立即向投保的保险公司报告出险,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3、如果双方均参加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但是损失超出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就超出部分继续按照下列方式解决: 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向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赔。 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险的,就超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部分协商解决。 4、对保险公司的理赔有异议,或者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以通过诉讼渠道解决。 5、肇事车辆未参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肇事车辆按照相当于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责任限额先行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参照下列比例确定当事人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全部责任的,承担10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主要责任的,承担7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同等责任的,承担50%的赔偿责任; 当事人负次要责任的,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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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人以后的处理程序如下: 1、安全停车,保护现场; 2、立即抢救受伤人员,迅速报警; 3、收集责任证据,协助交警处理; 4、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承担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普通程序对道路交通事故进行调查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普通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按照以下法定程序处理: (1)处置事故现场、勘查事故现场,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取证; (2)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认定事故责任,向当事人送达《事故责任认定书》;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依法给予处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实施处罚。构成交通肇事罪的,依法予以刑事拘留; (3)按照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依法对事故损害赔偿主持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书》;调解未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终结书》,并送达当事人。交通警察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员出示《人民警察证》,告知被调查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向当事人发送联系卡。联系卡载明交通警察姓名、办公地址、联系方式、监督电话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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