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安置房拆迁,我国国建有关法律规定的事项如下: 一、拆迁安置房的购买政策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1、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此类房屋产权虽属于个人所有,但在取得所有权的5年内不能上市交易。 2、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与市场价比较而言)。该类商品房和一般的商品房相比没有什么区别,属于被安置人的私有财产,没有转让期限的限制,可以自由上市交易。 二、拆迁安置房的税收政策 拆迁安置房或回迁房,是指按照城市危旧房改造的政策,将危改区内的私房或承租的公房拆除,然后按照回迁或安置的政策标准,被拆迁人回迁,取得改造后新建的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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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下情况法律禁止离婚:存在重婚情形的;当事人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男早于二十二周岁;女早于二十周岁;一方或双方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等。
听证程序中的法定事项包括: 1、告知和通知; 2、公开听证; 3、委托代理,在听证中,行政相对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对抗辩论; 5、制作笔录,听证过程必须以记录的形式保存下来,行政机关必须以笔录作为作出行政决定的唯一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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