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但按照10%计算,赔偿额超过交通事故发生地十个月平均生活费的,按十个月的平均生活费支付。前款非机动车、行人一方故意造成自身伤害或者进入高速公路造成损害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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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赔偿是过错责任。交管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道路交通事侵权责任是根据不同的情况采用不同的归责原则: 1、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适用无过错原则,机动车一方即便无过错,也须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只有事故是对方故意行为引起的,机动车一方才可以免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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