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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有:当事人自然情况的证据;证明房屋销售关系存在的证据;已付或未付房款的证明;拒不办理过户手续的证明;其他有举证责任的证明;房管部门备案证明。
一、原告(债权人)应提供包括: 1.能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的证据材料。如合同、借条、收据、欠条等; 2.自己已履行义务而被告逾期不履行义务的证据。如钱款在何日何地通过什么方式交给了被告,而被告到期仍不归还,最好能提供与债权、债务人无关系的证明人; 3.如有担保人或介绍人,必须要提供担保人或介绍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家庭住址,若是单位担保,须提供单位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情况; 4.提供有关被告不履行义务的原因的证据。 二、被告主要提供足以证明债务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发生变更、取消的证据材料。若提供的是带有伪造、欺骗性质的材料,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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