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第一百九十九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二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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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申诉期限是六个月。如果当事人认为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确有错误的,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申诉,即申请启动审判监督程序。
行政诉讼二审的申诉期限,一般是十五日。如果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需要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如果不服一审裁定的,则需要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的十日内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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