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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在查明交通事故原因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关系,以及违法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认定当事人的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有违法行为,其违法与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的,应当负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或者虽有违法行为,但违法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的规定,交通事故界定责任的依据是事故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九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经过勘验、检查现场的交通事故应当在勘查现场之日起10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果确定之日起5日内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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