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是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房公积金提取使用程序及所需材料一、程序 1.财政拨款单位: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分口负责人初审------营业厅负责人核实------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汇总报财政局核实拨款----------财务科支付 2.非财政拨款单位:申请人提供有关提取依据---------营业厅负责人初审-------中心主任审批-------财务科支付二、提取所需材料 a、购买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购房合同及发票(看原件留复印件) b、离、退休:个人申请,单位证明,离、退休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c、在职死亡:委托提取人身份证明,提取人单位证明,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d、自建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建房审批手续(准建证原件及复印件) e、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个人申请,单位证明,有关审批手续原件及复印件 f、出境定居: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出境定居证明 g、偿还购房贷款本息:个人申请,单位证明公积金的支取使用: 1、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变业满五年的; 5、出国、出境定居的; 6、户口迁出本市、县行政区域,迁入地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 7、省人民政府规定的职工其他住房消费。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该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职工购买、建造自住住房或者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所需资金,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尚不足的,可以提取其配偶、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储存余额,但需征得被提取人的书面同意。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帐户中储存余额的,应当凭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材料,向管理中心提出申请,去管理中心办理。(一)到房屋所在地房管部门或房屋委托代管单位出具证明,以证明其自住房的确需要大修;(二)到房屋修缮公司开具修缮预算证明,以确定所需费用;(三)借款人持上述证明、个人贷款申请、单位担保证明、借款人经济收入证明等到主管部门申办贷款;(四)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批意见,确定贷款额度、偿还期限和偿还方式;(五)经过银行办理有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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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提取流程如下: 1、提出申请: 职工凭提取证明材料,向单位提出提取住房公积金的申请;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对符合提取条件的向职工出具加盖公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 2、等待通知: 职工持《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本人住房公积金卡及相关证明材料,到中心相关分支机构办理提取审批。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提取或不准予提取的决定。 3、办理提取手续: 审核通过,携相关材料到对应银行办理提取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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