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至人伤残负全责是否具有刑事责任的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1月10日公告、11月21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1款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第2条第2款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1)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2)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5)严重超载驾驶的;(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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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构成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负刑事责任的情形有: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交通事故罪是都要承担刑事责任,主要由交通肇事造成的后果。如果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那要承担刑事责任: 1、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 2、三人以上死亡,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的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三十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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