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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公证的证明范围与公证实践中的不同

2023-06-10 19: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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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6-10 回复

专业分析:

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是国家预防纠纷、维护法制、巩固法律秩序的一种司法手段。公证机构的证明活动与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诉讼活动不同。前者是在发生民事争议之前,对法律行为和有法律意义的文书、事实的真实性和合法性给予认可,借以防止纠纷,减少诉讼。它不能为当事人解决争议;而人民法院的诉讼活动,则是在发生民事权益纠纷并由当事人起诉之后进行的,其目的是作出裁决。根据公证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和第二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对公证处的拒绝公证不服,或者认为公证员处理不当,可以向该公证处所在地的市、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是上级司法行政机关申诉。公证处或者它的同级司法行政机关、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如果发现已经发出的公证文书有不当或者错误,应当撤销。当事人虽然有申诉的权利,但要正确行使,不得歪曲或者捏造事实进行诬告,不得扰乱公证机关的正常工作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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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公证的详细范围包括: 1、财产分割; 2、合同; 3、继承; 4、委托、声明、赠与、遗嘱; 5、招标投标、拍卖; 6、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7、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有无违法犯罪记录; 8、公司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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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处的法定公证范围如下: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经历、学历、学位、职务、职称、有无违法犯罪记录合同;继承;委托、声明、赠与、遗嘱,财产分割,招标投标拍卖,婚姻状况、亲属关系、收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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