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人的承包地属集体所有。《土地管理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土地是村集体分给农民以家庭(户口本)为单位承包的,土地仍属集体所有,农民有经营权,没有处分权,不能作为私有财产继承。承包人去世,有其他家庭成员的,可以续包,以后再作调整;如没有其他家庭成员,村集体应当收回承包地再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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