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您所提供的现有信息,给您如下回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行为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1999年7月3日)规定对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村民小组集体财产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以及村委会和村党支部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集体财产的。(《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第3部分第3项)均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职务侵占罪定罪处罚,不构成挪用公款罪。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违反公司受贿、侵占、挪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侵占公司、企业财物5000元至2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较大”,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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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不一定构成职务侵占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必须有侵占行为,而且侵占财产的行为必须达到很大程度,只有非法侵占公司、企业等单位财产的行为;但如果不符合数额较大的标准,则不能构成本罪。
利用了职务便利不一定构成职务侵占罪。构成职务侵占罪的,一般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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