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后驾驶加无证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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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无证驾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天拘留。驾驶无牌照车辆,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上述行政处罚行政处罚不发生竞合,应单独分别执行。
行为人酒驾又无证驾驶的,应当合并处罚。酒驾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无证驾驶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可并处拘留15天的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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