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抚养意见(1993)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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狭义扶养义务主要是指的平辈之间的相互抚养,比如说夫妻之间,兄弟姐妹之间。而并非是父母子女之间的抚养关系。广义的扶养包括赡养、扶养以及抚养。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包括父母对子女养育、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养育包括照顾子女的日常生活,负担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教育包括在思想、品德等方面对子女的全面培养,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采取正确的方式对未成年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对其行为加以必要的约束。保护包括保护子女的人身安全和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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