误工费是指赔偿义务人应当向赔偿权利人支付的受害人从遭受伤害到完全治愈这一期间(误工时间)内,因无法从事正常工作而实际减少的收入。特点 1、受害人的收入能力和水平差异较大。 客观存在的差异性,决定了不同的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其损失的误工收入会因人而异。 2、计算的依据各不相同。 因行业和岗位的不同,以及受害人是否就业的不同,收入方式的不同,对于误工费计算的依据,也是因人而异。 3、具有一定的推绎性。 一般而言,应当以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前某一时段,能够正常工作、劳动可能取得收入作为参照或者依据。而对于该时段的可能收入,也只能根据一定客观数据,在排除对其收入产生不利或者有利影响因素的情况下,进行推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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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大误解合同有以下特征: (1)误解一般是因受害方当事人自己的过错造成的;由于当事人缺乏必要的知识、技能或信息等内心意思的缺陷,使其对合同的内容等发生误解。 (2)当事人的误解必须是要对行为的主要内容构成重大误解; (3)误解直接影响到当事人所应享受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2、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是在民法意思表示中仅可撤销的行为,是基于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撤销权而产生的。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可以对这四种行为行使撤销权。因当事人行使撤销权而使得该项行为不产生法律效力,其原理在于当事人所撤销的是该项行为。所谓的撤销是原本存在的可撤销的行为归于消灭。
租赁具有以下特点: 1、租赁一般采用融通设备使用权的租赁方式,以达到融通资产的主要目的; 2、租赁设备的使用限于工商业、公共事业和其他事业,排除个人消费用途; 3、租金是融通资金的代价,具有贷款本息的性质; 4、租期内,设备的所有权归出租人,使用权归承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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