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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诉法解释第241条的内容是法院审理一审公诉案件作出的判决、裁定:1、有罪判决,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指控罪名不成立则按审理罪名定等;2、无罪判决,如证据不足不能认定有罪等;3、判决不负刑事责任,如被告人不满十六周岁、精神病人等;4、裁定终止审理,如已过追诉时效、被告人死亡等。
为依法惩处交通肇事犯罪活动,根据刑法有关规定,现将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从事交通运输人员或者非交通运输人员,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在分清事故责任的基础上,对于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条: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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