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收费的原则--原告人预交--败诉者承担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诉讼费用在原告起诉时由原告先预交,法院审理后,在判决中确定诉讼费的负担,一般由败诉方负担,如果原被告双方都有责任,由双方分担。对于离婚案件,由于其特殊性,诉讼费的负担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决定。离婚诉讼收费标准:案件受理费 (一)离婚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涉及财产分割的,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不另收费;超过一万元的,超过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每件交纳五十元到一百元;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十元至五十元; (四)财产案件,按争议的价额或金额,照下列比例交纳: 1.不满一千元的,每件交五十元; 2.超过一千元至五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四交纳; 3.超过五万元至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三交纳; 4.超过十万元至二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二交纳; 5.超过二十万元至五十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点五交纳; 6.超过五十万元至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一交纳; 7.超过一百万元的部分,按百分之零点五交纳。 (五)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的案件,每件交五十元至一百元;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收费标准交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授权,本市具体规定为:离婚案件(涉及财产总额不超过一万元的)交纳五十元,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的案件交纳一百元,侵害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案件交纳一百元(无争议金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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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用,是指当事人进行民事、经济、和行政诉讼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请费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其中案件受理费包括第一审案件受理费二审案件受理费审案件中,依照规定需要交纳的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离婚案件每件交纳50元至3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过2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北京法院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的立案时按照简易程序收取费用75元。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共同诉讼当事人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其对诉讼标的的利害关系,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离婚案件诉讼费用的负担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决定。
起诉离婚的诉讼费首先由原告自接到人民法院预交诉讼费用通知的次日起7日内预交,被告提出反诉的则由被告按照前述标准预交。待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后由败诉者承担,如果判决后双方都有责任的就按照双方责任的大小比例各自承担缴费。每件离婚案件交纳50元至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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