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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应当出具哪些证明

2023-10-27 08:5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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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10-27 回复

专业分析:

婚姻登记条例 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十二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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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译锌律师

贵州国喜律师事务所

办理婚姻登记应出具下列证明材料:户口簿、身份证;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的,应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复婚登记适用结婚登记的规定。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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