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的规定,你的户口在2011年毕业时领取迁入地为山西教育厅的户口迁移证的同时已被注销;但由于一直都没有去登记落户,故实际上你的户口并没有进行实质性的转移,即应该还在学校户口管理部门或学校住所地派出所。建议持作废的户口迁移证,回学校户口管理部门或学校住所地派出所,请求依据作废的户口迁移证,按照你指定的迁移方向(当然需要事先征得迁入地派出所的同意),为你开具新的户口迁移证。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三条“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的规定,及时办理落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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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口迁移证有效期一般为30天,户口准迁证由县公安局或者不设区的市公安局或者市辖区公安分局签发并加盖签发机关户口专用章的,有效期为40天。户口迁移证件超过有效期限未落户,原签发机关补发新的户口迁移证件,原证件予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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