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用于新品种命名:(一)仅以数字组成的;(二)违反国家法律或者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三)以国家名称命名的;(四)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命名的;(五)同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及标识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对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的身份等容易引起误解的;(七)属于相同或相近植物属或者种的已知名称的;(八)夸大宣传的。已通过品种审定的品种,或获得《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证书(生产应用)》的转基因植物品种,如品种名称符合植物新品种命名规定,申请品种权的品种名称应当与品种审定或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审批的品种名称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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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专利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动植物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但培育动植物品种的方法可以授予专利权。动植物新品种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的一种,保护育种者对其所培育品种的相关权利。在不同国家,其具体保护形式不完全一致。在中国,是以动植物新品种权的形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
植物新品种的申请条件是,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属于《国家植物品种保护名录》所列的植物。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新颖,被授予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应当具有一致性,即申请品种权的植物新品种,除繁殖后可预见的变异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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