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抵押担保合同包括内容: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数额 1、本合同项下被担保债权为抵押权人在主合同项下所享有的全部债权。 2、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本金合计总额(具体金额的大小写)。债务履行期限(具体截止日期)。债权本金的实际金额和债务履行期限以主合同及其相关债权凭据所记载的为准。 二、抵押担保范围 1、本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人应承担的全部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全部本金、利息(包括正常利息、逾期利息、复利和罚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抵押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 2、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主物、从物、主权利、从权利、附合物、加工物和孳息等。 3、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不受抵押权人持有债务人及抵押人以外其他第三人任何方式的担保的影响,即无论抵押权人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保证金、履约保险等),抵押权人均有权直接要求抵押人以抵押物在其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且承担担保责任不分先后顺序。 三、抵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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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担保人可以换人。 银行担保人可以换人通常需要的步骤为: 1.担保人、贷款人和银行协商变更事宜 2.银行审核新担保人资格,符合资金或贷款担保条件,同意贷款人办理担保人变更; 3.原担保人的担保内容由新担保人承担。
抵押担保人的法律责任有连带责任。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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