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毒品犯罪三年的时间是从什么时候开始算的?什么时候会适用有期徒刑

2022-03-08 16: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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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3-08 回复

专业分析: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不管因毒品犯罪还是其它的刑事犯罪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刑期都应从法院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在判决前被羁押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所以,如果是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的,这三年的时间应从当事人因本案被抓获并羁押之日起算。具体的刑满之日在法院的刑事判决书中会有明确的表述,可以自己查看判决书内容。另外,根据《刑法》的规定,罪犯如果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得到减刑,从而也可以提前被刑满释放。《刑法》第七十八条【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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