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用地单位必须支付土地补偿费。(一)土地补偿费的标准:征用集体所有耕地以及果园、苇塘、鱼塘、藕塘按其年产值的四至六倍计算。征用林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四倍计算。征用其他非耕地,按当地中等耕地年产值的二至三倍计算。(二)年产值的计算:耕地、苇塘、鱼塘、藕塘按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计算,果园按被征地前四年平均年产值计算。价格按实际定购价和议价分别计算。秸秆按粮价的百分之三十计算。(三)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林木、果树、房屋及其他设施等原有附着物补偿标准,由省辖市人民政府(地区行署)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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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侵占国有土地或其他土地,属于严重的违法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土地违法行为的刑事责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有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就涉及土地刑事案件立案标准等有明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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