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涉及的纠纷较多,对于一般离婚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对于一些特殊情形,《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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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女方没有经济来源,法院把孩子判给男方的可能性更大。但法院会参照多个方面来判决,两周岁以下的孩子法院会优先考虑母方;若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法院会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的一方。
女方没有经济来源要离婚孩子会判给谁,需要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两周岁以下的孩子法院会优先考虑母方;若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法院会优先考虑子女随其生活时间长,或者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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