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80年欧共体保险法指针建议第6条规定,只有在被保险人接到未付续期保费通知后至少15天不付保费,才丧失保险。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和德国、奥国保险法有明文规定,且保险人应以书面通知,虽可以书面排除,但不得以不利于要保人或被保险人利益为限。[69]在我国《保险法》中没有规定保险人的书面通知义务。一般实务中,通过代理人或保险公司售后服务人员为通知,但也有不通知的。考虑到我国被保险人经验不足的实际,可以借鉴德、奥及我台湾地区的做法在法律中予以确认为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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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逾期未缴款的,保险人会催告,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三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者超过约定的期限六十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的,合同效力中止,或者由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减少保险金额。
被保险人除应履行缴纳保费、如实告知的合同义务外,还应对其在保险合同中作出的保证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从法理上而言,违反保证义务的法律后果应是保险合同的效力中止或无效。在认定被保险人是否违反保证义务时,需要对相关条款属免责条款还是保证条款做出相应判断,并在此基础上适当分配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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