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一)明知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透支,无法归还的;(二)肆意挥霍透支的资金,无法归还的;(三)透支后逃匿、改变联系方式,逃避银行催收的(四)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还款的;(五)使用透支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六)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归还的行为。恶意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在1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巨大”;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
针对多少信用卡涉及犯罪,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如果信用卡透支的金额达到一万以上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的“恶意透支”,涉嫌信用卡诈骗罪的,一般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行为人用信用卡套现,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会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对犯此罪的行为人,一般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