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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案件受理期限的规定

2023-04-04 10:04: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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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4-04 回复

专业分析: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不能按期作出处理决定的,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报请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批准,适当延长办案期限。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公告、检验、检测、检定或者鉴定以及发生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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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不同的行政机关在处理不同案件时办理期限不同。例如: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日。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不同的行政机关在处理不同案件时办理期限不同。公安机关的办理期限一般是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日,行政机关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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