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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串通投标行为?

2022-05-19 08:1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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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19 回复

专业分析: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不得有下列串通投标行为:(一)根据某一个或几个投标人的资质、规模、业绩等特点,制定招标文件;(二)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投标情况告知其他投标人,或协助投标人撤换投标文件,更改报价;(三)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资格预审委员会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投标人名单;(四)故意引导或影响评标委员会,使其在评审时,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对待,促使某一投标人中标;(五)与投标人约定,投标时压低或抬高投标报价;(六)预先内定中标人;(七)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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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或者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损害招标人、投标人或者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 (四)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等非法手段的; (五)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串通投标的; (六)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张神兵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串通投标罪有以下情形应予立案追诉。其中,造成招标人、投标人等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中标项目金额在二百万元以上的;采取威胁、欺骗或者贿赂手段的;两年内因串通投标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再次犯此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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