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八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检验、鉴定机构约定检验、鉴定完成的期限,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应当报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二,根据《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警察应当当场制作“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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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需要对车辆进行检验鉴定的,交警会在现场调查结束后三日内委托鉴定机构对车辆进行技术鉴定, 鉴定完成时间不得超过二十日,超过二十日的,需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六十日。 鉴定结论出来后,交警会在二日内将报告送达当事人,当事人收到后有三天的时间决定是否提出重新鉴定的申请, 如果需要重新鉴定,交警会安排重新鉴定,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如果不需要重新鉴定,鉴定结论就生效确定,在确定之后的五日内,交警就会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 在不需要延长鉴定时间和重新鉴定的情况下,一般来说扣车时间大约就在二十八日左右, 需要注意是这里说的日只是工作日,需要排除周末和法定节假日。
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扣车期一般不超过38天,最长不超过68天,具体如下:交警应当自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委托鉴定,鉴定期限为30天,最长不得超过60天;交警应当在鉴定意见确定后5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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