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是女职工在怀孕待产或生产期间,停止工作,工资照发的一种带薪假。我国《劳动法》第62条规定:“女职工生育的产假不能少于90天”,只对女职工产假的期限作出了最低限制,但并没有上限的限制。实践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往往都会根据我国提倡晚婚晚育的计划生育政策,对符合政策的女职工给予奖励性的产假,女职工实际享有到的产假可能高于9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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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新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七日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生育假(产假)三十日;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基本工资或者实得工资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
我国产假具体天数: 1、女职工顺产产假为98天,其中产前15天,产后80天。 2、生育难产者产假在原基础上增加15天,也就是113天。 3、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孕妇怀孕未满4个月不行流产者,享受15天产假。 5、孕妇怀孕满4个月不行流产者,享受42天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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