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amp;q ot;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五、保险赔款;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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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免税收入是指属于企业的应税所得但按照税法规定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收入。免税收入包括: (1)国债利息收入。 (2)有指定用途的减免或返还的流转税。 (3)不计入损益的补贴项目。 (4)纳入财政预算或财政专户管理的各种基金、收费。 (5)技术转让收入。 (6)治理“废渣、废气、废水”收益。 (7)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免税项目。 (8)上述项目之外,经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批准的免税项目。
个税申报免税收入的填写: 1、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个人持有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的利息; 3、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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