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规定:第八十五条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权利人应当在有关法律文件生效或者事实发生后申请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一)房屋所有权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变更的;(二)房屋坐落变更的;(三)房屋面积增加或者减少的;(四)同一所有权人分割、合并房屋的;(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八十六条房屋所有权依法发生转移,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三)房屋所有权证书;(四)宅基地使用权证明或者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明;(五)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六)其他必要材料。申请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同意转移的证明材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还应当提交经村民会议同意或者由村民会议授权经村民代表会议同意的证明材料。第八十七条申请农村村民住房所有权转移登记,受让人不属于房屋所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房屋登记机构应当不予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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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情况下房产证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产权利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共有房地产,未经其他共有人书面同意的;权属有争议的;未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禁止转让的其他情形。
可以单方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的情形如下: 1、因合法建造房屋取得房屋权利。 2、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权利。 3、因继承、受遗赠取得房屋权利。 4、有本办法所列变更登记情形之一。 5、房屋灭失。 6、权利人放弃房屋权利。 7、因行政划拨、行政征收、购买商品房、拆迁安置房、房改购房等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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