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工伤评残金标准表

2022-08-04 16:33:19
推荐答案

香港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8-04 回复

专业分析:

工伤评残索赔标准: 1.到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工伤 2.劳动行政部门确定工伤后,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工伤鉴定 3.劳动行政部门和企业通知你鉴定伤残等级 4.鉴定伤残等级在市级(设区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指定的医疗机构 5.评定伤残等级后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执行 6.评残结束后,拿着伤残鉴定书申请工伤赔偿

展开更多

针对工伤评残金标准表,看完你还不没弄清楚,直接和律师在线沟通获得更多帮助!

爱心律师推荐
同类普法

张丽丽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凡伤残情况符合《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相关标准的,就可以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评定伤残等级并定期复查伤残状况。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 (gb/ t16180 196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是鉴定伤残等级的国家标准。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 根据工伤及职业病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一: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二: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三: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四: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五:职业病内科部分。 标准”对残情的分级,是以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对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的程度,并适当考虑一些特殊残情造成的心理障碍或生活质量的损失进行确定的。 器官缺损是工伤的直接后果,是评残标准分级的重要依据,诸如肢体的缺失、器官的切除等,颅骨缺损,即使无功能障碍,亦属致残。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的缺损。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有关,是评残标准分级不可缺少的依据。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医疗期满后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至于每种残情怎样才算医疗终结,则需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该标准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和护理依赖等方面将工伤或职业病致残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划分为10个等级,有470条残情。最严重者为1级,10级为最轻,按序排列。标准内容主要由总则、分级原则、分级判定基准和3个附录等4部分组成,共约9万字。简单来说,标准由原则和结论与技术指标解释两大部分组成。要全面理解掌握这部标准,必须具有广泛的医学专业基础和丰富的鉴定实践经验。对于非劳动鉴定干部和职工来说,只要了解内容概要就可以了,阅读“前言”、“总则”、“分级原则”和附录b(其中,附录b1为分级系列表,附录b2~b5表为5个临床科门的器官损伤残情分级),就能了解原则性规定并能对照残情看出相应级别。 1)10级分3类伤残程度。第14条规定:“符合评残标准1~4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5~6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7~10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这是按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来分类的。这种政策性的划分未写入评残标准,主要是由于技术标准难以确切表述。 2)5项护理条件和3个护理等级。标准总则确定生活自理范围有5项: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据此,护理定为3级:1级是完全护理依赖,5项均不能自理者;2级是大部分护理依赖,其中3项不能自理者;3级是部分护理依赖,其中1项不能自理者。划分护理等级既是提供护理费的依据,也是评残分级的重要依据之一。 3)分级原则和分级系列的有关问题。阅读总则中的“分级原则”和附录b所示分级系列表,就可以了解各级分级原则和具体残情,从而基本能做到“对号入座”。例如:你想了解1级是如何定的,首先在“分级原则”中看如何表述,其次在附录b1“分级系列”看到具体残情有12条,只要符合一种残情就可定为1级。如果从具体残情去“对号入座”,首先在附录b2~b5表中找某科门某器官的定级,然后再回头看“分级原则”,了解为什么这样定。具体内容不再赘述。 这里要说明几个界限,这也是经常容易混淆的问题。一是1~4级均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3级与4级的区别在于是否要护理;1~3级有伤残程度的区别,主要是护理等级的不同。二是伤残等级不能代替护理等级,即不能用分级原则确定具体个人可否享受护理费。例如:尘肺期评为3级,但不是所有期尘肺病人任何时候都要护理。某人是否要护理和在什么情况下要护理,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护理条件进行鉴定。三是4级与5级之间,在生活能自理方面无区别,主要是劳动能力全部丧失和大部分丧失的区别;6级与7级之间,是劳动能力大部丧失和部分丧失的区别。四是因工致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的严重影响,有几种情形在评残时予以特殊考虑。例如毁容和不育等,因为这些心理上生理上的伤害影响个人就业,需要适当体现补偿。 工伤评残的操作 1)鉴定机构。省、地(市)、县(市)三级劳动鉴定委员会按照评残标准鉴定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受当地政府委托,由劳动、卫生、工会等部门的有关主管领导组成,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医院,也可以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或者设立劳动鉴定中心,开展劳动鉴定工作,但应当客观公正地作出鉴定结论(见第14~16条)。 2)医疗期满必须鉴定。第13条规定:“职工在工伤医疗期内治愈,或者伤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或者医疗期满仍不能工作的,应当进行劳动鉴定。”在这3种情况下进行鉴定,最重要的是执行医疗期。工伤医疗期是政策上规定治疗、停工休息并发给工伤津贴的期限。这并非需要治疗而终止医疗,超过医疗期仍需治疗时还是要报销医疗费的。目前规定工伤医疗期为1个月至24个月,最长为36个月(见18条),较外国一般规定6个月至12个月时间长得多。医疗期满评残是为了转发伤残待遇,停发较高的工伤津贴,有利于保障职工和企业双方利益,避免“小伤大养”造成的浪费和损失。许多人问:为什么不规定“医疗终结”时间呢我们请专家研究过这个问题,多数专家认为:对于不同的伤病情,不同的人体素质和医院的不同医疗水平,并考虑到医学的发展,从医疗技术角度规定“医疗终结标准”是很困难的。这样,我们就借鉴国际作法从政策上规定医疗期。当然,许多省市已规定和执行“医疗终结”期限,仍可以作为地方性补充标准执行。 3)鉴定的申报。目前劳动鉴定程序由各省市规定,全国尚未统一。根据地方的做法,当工伤医疗期满时,由职工所在单位申报鉴定,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

对内容有疑问,可立即反馈反馈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相关精选问答

相关专题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精选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