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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委员会内可以设立共用设施吗

2022-05-09 18: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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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2-05-09 回复

专业分析:

本条例所称共用部位,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公共门厅、楼梯间、电梯间、管道井、设备间、过道、值班保安室、公共停车位、房屋承重结构、户外墙面、屋面和道路、场地、绿地等部位。本条例所称共用设施设备,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或者单幢物业的业主、非业主使用人共同使用的供水箱、水泵、排水管道、窨井、化粪池、垃圾箱(房)、电梯、楼道照明设施、小区道路照明设施、安全防范智能系统、避雷装置、单元防盗门、文化体育设施和区域围护等设施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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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

没有,对于使用小区公共设施进行经营活动,必须有业主共同决定。

张神兵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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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能否当业主委员视情况而定。 建设单位是指建筑工程的投资方,对该工程拥有产权。业主委员会委员必须由业主担任,一般设主任、副主任、秘书及其他干事。 如果建筑工程是建设单位自用的,那么建设单位就是业主,可以当业主委员;如果建筑工程是拿来出售的,那么建设单位就不是业主,不可以当业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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