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残疾或烧烫伤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且给付各项保险金之和不超过保险金额。 (一)身故赔偿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30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身故前已领有残疾、烧烫伤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为扣除已给付保险金后的余额。 (二)伤残赔偿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表》(简称《给付表一》)所列残疾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第180日的身体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一项以上残疾时,保险人给付各项残疾保险金之和,但给付总额不超过保险金额。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肢时,仅给付其中给付比例最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三)烧烫伤赔偿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造成保险合同所附《意外伤害事故烧烫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简称《给付表二》)所列烧烫伤程度之一者,保险人按该表所对应的烧烫伤程度及下列约定给付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伤害事故导致烧烫伤或残疾的,无论是否发生在身体同一部位,保险人仅按给付金额较高的一项给付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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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意外保险没有最高保额,但是即使如此也并不是想买多高的保额都可以,为了防止一些道德风险,保险公司还是对保额做出了规定,如果是未成年人,10周岁以下(不包含10周岁)的身故保险金不能超过20万元,10周岁到18周岁(不包含18周岁)的不能超过50万元。
不满意保险公司赔偿金额的,可以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提起民事诉讼。当事人和保险公司在协商赔偿时,当事人不满意赔偿金额的,可以继续与保险公司进行协商,多次协商后,还是不能达成赔偿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去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人民法院立案之后,应当作出正确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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