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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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工资按职工工伤前原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结算发放,职工被认定为工伤的,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外,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劳动者如果因为接受工伤医疗而申请停工留薪的,则在其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应当按照原来的工资水平发放。 但是按照规定停工留薪的时间一般不超过12个月,如果因为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的,经过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如果劳动者的工伤评定了伤残等级后,则会停发原待遇,按照相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该劳动者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要治疗的,应当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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