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办理离婚手续的,不需要预约,当事人可以根据《婚姻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前往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具体情况,请自行根据实际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核实确定。相关规定《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的结婚证;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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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一般不需要预约。不过有的地区也要求进行预约。预约离婚流程如下:1、点击民政局网上办事大厅,进入婚姻登记网上预约页面;2、点击“我要预约”,输入双方的户籍地信息;3、点击“下一步”,按照提示信息,选择日期。提示:红色表示已约满,绿色表示非工作日,黑色表示可预约;4、点击“下一步”,输入双方的身份证信息,点击“提交”。
不需要预约,但是有离婚冷静期。申请离婚之后给30天的冷静期,并在三十天期满后的三十天内再次向民政局申请离婚证。在这三十天冷静期内夫妻一方反悔或三十天期满后双方没有前往民政局未申请离婚证的,本次离婚都将宣告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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