孩子的探视权是法定的权利,可以在离婚程序中积极争取.离婚案件中孩子抚养问题的处理原则,是不影响孩子的健康成长。对离婚后的子女抚养问题,一般法院会考虑以下几方面的情况:(1)应考虑父母双方的个人素质、对子女的责任感、家庭环境、父母与子女的感情因素。(2)应考虑不能生育和再婚有困难的父或母的合理要求。(3)在双方的各种条件都基本相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经济能力较强的一方抚养。(4)10周岁以上有识别能力的子女,无论由父还是母抚养,都应征求子女本人的意见。(5)两周岁以内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这主要考虑孩子尚处在幼儿期,需要母亲的哺乳,母亲更能给孩子体贴和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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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 1、证明自己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有利于已方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 2、证明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若子女长时间随一方生活或长期接受已方父母照顾的,对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十分有利; 3、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有利于已方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 4、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有利于已方争取离婚子女抚养权的归属和离婚子女抚养费。
离婚案件中,如果一方有下面九点中任何一点或者几点的有利条件,那么在双方都想抚养孩子的情况下,则更容易争取到孩子的抚养权。具体是以下九种: 1、对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 2、对方有抚养条件而不尽抚养义务的。 3、己方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4、子女随己方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5、己方无子女,而对方有其他子女的。 6、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子女表示愿意随己方生活的。 7、己方收入稳定、对方收入不稳定且长期离家不回的。 8、对方有不良嗜好、赌博、酗酒、吸毒等恶习的。 9、另一方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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