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社会抚养费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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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缴纳社会抚养费的情况: 1、符合法律可以再生育,但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生育的; 2、违反国家规定收养子女的; 3、不符合法律规定,超生的; 4、需缴纳社会抚养费的其他情况。
1、如果有可执行财产,计划生育部门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逾期不缴纳社会抚养费,计划生育部门可以加收罚金。 3、确实没有缴纳能力,也无可执行财产,可以办理缓交手续,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4、不缴纳社会抚养费,最大的问题还是孩子没办法落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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