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拒不交出的,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2条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 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 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 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 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 单位违反前述规定的,对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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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故意隐匿、转移、变卖、毁损财产的一方应予以少分或者不分。 2、在具体处理时,应把隐匿、转移、变卖、毁损的财产作为一份分给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以其他财产折抵分给另一方,不足的部分由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方给予赔偿。 3、对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故意将夫妻共同财产隐匿、转移、变卖、毁损拒不交出的,视情节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隐藏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包括虚构买卖合同,将财产假装出卖给一方。隐藏的一方在离婚时应当少分或者是不分。夫妻的共同财产包括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以及知识产权的收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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