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如下,与房产的分割没有必然联系。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具有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情形的,需要男方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比如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加盖公章的病历复印件,证人证言、学校的相关证明等等。 2、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需要相应的医疗机构出具手术或者绝育证明。目前,该条款在北京区域适用性不是很高,很少有人能够提供相关的证据.该条款的制定具有一定的时代背景。 3、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如果子女一直随男方生活,法院为了子女的成长,一般不会轻易改变孩子的生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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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方婚内家暴,女方起诉离婚并且想要获得孩子的抚养权,可以通过110报警、物业或者社区开具的证明以及受伤的照片、医院开具的报告等材料证明男方存在家暴并且男方抚养孩子不利于孩子成长;此外,还需要起诉状、双方的身份证明以及孩子的出生证明等材料。
争夺抚养权起诉应准备下列材料: 1.证明自己综合条件优于对方的材料,如收入证明,学历证明。 2.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证明材料。如居民身份证、居住证、户口本、护照、港澳同胞回乡证等复印件 3.婚生子女抚养纠纷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或离婚判决书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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