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中短信作为当事人证据的情况相当普遍。比如证明当事人另一方有外遇,或者证明财产前属关系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子签名法》规定,能够可靠的保证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存储和现出过程中发生形势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的,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因此,为手机短信的利用知道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在以后司法实践中,会被越来越广泛的利用。但随着手机的普及,法院不得不研究短信作为证据效力的法律理论和实践问题。手机短信作为一种新型通信方式,其主要工作原理是把人们所表达的意思转化为数字信号,并通过信号网络传输至对方手机,呈现在对方的手机屏幕上,并在通信营运商的服务器上有相应的记录,所以手机短信具备证据的客观属性。证据的关联性或相关性,指的是证据必须与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或其他争议事实具有一定的联系。手机短信的收发是发短信者占主动而收短信者处被动的关系,短信的收和发这种通信行为是一种对应关系。两个特定的手机号码之间的短信收发行发可认定为两个特定的用户之间在特定的时间发生的通讯行为。但是手机是比较新的事物,立法上对于短信的效力认定,法院目前还没有形成普遍的认识,目前国内法院很少就此作出代表性的判决,因此短信还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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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案件中短信做为证据一般是具有效力的。但需要必须查证属实,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同时如果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得到的材料,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另外,保护手机内短信不被删除,并且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离婚案件中短信做为证据一般是具有效力的。但需要必须查证属实,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 同时如果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严重违背公序良俗得到的材料,也不得作为证据使用。另外,保护手内短信不被删除,并且进行公证,具有法定证明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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