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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开准迁证明。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公民申请办理户口迁移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公民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迁入地落户条件的,迁入地公安机关应当为其签发户口准迁证。 (二)公民应当持户口准迁证向迁出地公安机关申请办理户口迁移证,迁出地公安机关应当为其办理户口迁出登记并出具户口迁移证。 (三)公民应当持居民户口簿、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到迁入地公安机关办理户口迁入登记。
准入(迁)证明:应该去当事人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具,具体可以参照如下办理: 1、带上当事人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房屋产权登记证、劳动合同、居住证等资料(除前两项外,其他根据户口迁移类型不同,选择交验); 2、去目前的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3、户口迁入地的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4、带上述资料,去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申请迁移户口,并领取《户口迁移证》; 5、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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