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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女结婚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1、户口簿。 2、身份证。 3、无配偶证明。 4、无血亲关系证明。根据《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九条第一、 二、三款规定,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因故不能提交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居民身份证与户口簿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户口簿上的婚姻状况应当与当事人声明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不一致且无法提供相关材料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1,需要携带的资料:男女双方各自的户口本、身份证。 2,双方符合结婚的条件,携带上述资料去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管理登记处提出结婚申请。 婚姻管理登记处的工作人员会确认男女双方自由结婚的意愿,确认完毕后男女双方各自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在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字按手印,就可以领取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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