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包括两个方面: 一、被害人与其他当事人所共有的权利。主要有:1、对于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和人身侮辱的行为,有提出控告的权利。2、有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鉴定人、翻译人员、书记员回避的权利,并且对驳回申请回避的决定,有权申请复议一次。3、有参加法庭调查的权利,具体包括: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可向被告人发问;向证人发问和质证;辨认、鉴别物证;听取书面证言及其他证据文书,并就上述证据向法庭陈述意见;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4、有参加法庭辩论的权利。在法庭辩论中,可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与公诉人、其他当事人、辩护人等相互辩论。5、有对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权利。当人民法院认为被害人的申诉符合法律规定时,应当重新审判。6、有核对笔录的权利。被害人可以对询问笔录进行核对,如果认为记载有遗漏或者差错,可提出补充或者纠正。7、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二、被害人所特有的权利。包括:1、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3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有控告的权利。对于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报案或者控告,要求有关机关立案;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不立案的决定,有权获知原因,并可申请复议;对于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由后者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并予以纠正。3、有要求提起公诉的权利。对于人民检察院所作的不起诉决定,有权获得不起诉决定书,并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诉,要求提起公诉。4、自诉权。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的决定申诉后,人民检察院维持不起诉决定的,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另外,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有提起自诉的权利。5、请求抗诉权。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不服的,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人民检察院在收到抗诉请求后5日内,应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答复请求人。6、获得赔偿权。被害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因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受到侵犯的,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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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控告权;申诉权;参加庭审的权利;辩论权;提出回避的权利等各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包括: 1、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的权利; 2、控告权; 3、申诉权; 4、参加庭审的权利; 5、辩论权; 6、提出回避的权利等各项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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