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可向对方车辆的保险公司请求赔偿。在确定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时,我们首先应当确定当事人所购买的险种,交强险为强制保险,而商业险则为自愿购买的。已投保交强险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赔偿权利人在起诉时可以将侵权人与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赔偿权利人未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的,法院应当向当事人释明,当事人拒不追加的,法院可以直接追加保险公司为共同被告。投保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害、财产损害的,保险公司均应承担赔偿责任。在交强险限额内,不分主次责任,保险公司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限额为: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包括医疗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包括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超过交强险限额的部分,仍要看投保人有无投保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如果投有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的,商业险保险公司仍需在三责险的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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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大约扣车15~20天,一般在车辆检测报告出来后五个工作日内放车,伤者应在此时间内通过法院对肇事车辆保全。如果肇事车辆交强险、商业险俱全,肇事司机又不存在酗酒、逃逸或无证驾驶问题的,一般不用保全肇事车辆。只有在下列情况下才保全肇事车辆: (一)肇事机动车方不支付医药费; (二)肇事机动车方的保险金不足以赔偿当事人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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