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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法人人格否认

2023-08-02 15:37: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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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在线咨询顾问团

2023-08-02 回复

专业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人人格独立与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制度得以确立的基石,其根本要求就是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但是股东与公司债务的隔离往往导致股东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而利用其在法人制度中的优势地位,从事滥用法人人格的各种行为,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而在其受到法律追究时又主张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在股东与公司债权人之间导致了明显的利益失衡。 为此,只有使股东在一定情形下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才能实现公平正义的法律价值,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由此产生。 所谓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是指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对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人格从事各种不正当行为迅雷不及导致公司债权人受到损害的,公司债权人可直接请求股东偿还公司债务,在英美法系中称为“揭开公司面纱”。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对该制度作出了规定:“公司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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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公司的独立人格与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独立人格指的是法人所具有的类似于自然人的独立法律主体资格,是公司责任制度的前提。股东有限责任是公司人格独立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显著条件。

章法律师

广东律参律师事务所

公司的独立人格是:公司是企业法人,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股东的有限责任是: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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